查詢

常見問題

1. 如在本澳售賣手提電話,是否需要申請牌照?

根據本澳現行法例,在澳門銷售有關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包括附帶衛星流動電信服務功能)的用戶終端設備無須向郵電局申請設備認可及銷售牌照,其進口亦無須向郵電局申請進口准照。(參考:第21/2024號法律《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

2. 在澳門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需要辦理什麼無線電牌照?

• 根據本澳現行法例,一般無線電通訊設備之使用須向郵電局申請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而有關設備亦必須為經郵電局認可的型號,其進口亦須向郵電局申請進口准照(符合法例訂定的獲豁免情況除外)。

• 有關的申請手續可參閱郵電局相關網頁: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
(參考:第21/2024號法律《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第二章;經第468/2015號、第370/2017號、第44/2019號及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3. 有關無線電通訊設備認可的申請之行政手續為何?

申請無線電通訊設備認可的行政手續,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homologacao_apply

4. 哪些無線電通訊設備獲豁免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

根據本澳現行法例,聲音及電視廣播業務的接收設備、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所使用的流動站、手提站或用戶終端設備,以及符合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豁免條件的無線電通訊設備,無須向郵電局申領認可及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參考:第21/2024號法律《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經第468/2015號、第370/2017號、第44/2019號及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5. 如進口受管制之無線電通訊設備,手續為何?

有關受管制之無線電通訊設備之進口,須向郵電局申請進口准照,行政手續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importlic_license

6. 如何申請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之續期?

申請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續期的行政手續,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alr2_renew

7. 可以怎樣繳交無線電費用?

• 可親臨郵政儲金局(門口位於澳門新馬路郵電局總部大樓),攜同繳費憑單並以現金或支票方式付費。
• 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的無線電費用,亦可到以下網址辦理網上繳費: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RadiocomFee/Enquiry

1. 如何申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服務牌照?

有關牌照的發出是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相關的招標規章亦會刊登於特區公報(參考第41/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

2. 如何申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服務牌照?

有關牌照的發出是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相關的招標規章亦會刊登於特區公報(參考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

3. 如何申請互聯網服務牌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資格、手續及所需文件等資料,可參閱郵電局網址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internetlicence(參考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五條)。

4. 如何申請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及服務准照/其他太空或衛星電訊系統及服務准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資格、手續及所需文件等資料,可參閱郵電局網址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satellitelicence(參考第3/98/M號法令第三條)。

5. 政府有否對流動電信營運商的基站設備及其所產生的無線電輻射作出監管?

所有發射、接收或發射/接收設備,無論其為單獨的或屬無線電訊網,須申領有關政府准許範圍內證明其合法使用的准照。因此,現時本澳電信營運商在設置及運作流動電信基站等無線電設備之前,須向郵電局申請准照。郵電局在發出有關准照前會對相應的設備進行檢測,以確保該等設備符合無線電通訊方面的技術標準,而其所產生的無線電輻射亦需符合國際安全標準限值(參考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十三條)。

6. 郵電局的無線電稽查人員是否有權自由進入無線電設備的所在地方,以及對有關設備進行查察?

凡專責之稽查人員,在執行其任務擬查察電器或無線電設備時,有關物主或持有人應容許稽查人員自由進入設備所在地方,包括無線電訊設備的輸入或出售者。另外,當專責之稽查人員要求時,應容許對其設備進行試驗,以及將法定應出示之文件交出審閱(參考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