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申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服務牌照?
有關牌照的發出是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相關的招標規章亦會刊登於特區公報(參考第41/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
2. 如何申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服務牌照?
有關牌照的發出是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相關的招標規章亦會刊登於特區公報(參考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
3. 如何申請互聯網服務牌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資格、手續及所需文件等資料,可參閱郵電局網址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internetlicence(參考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五條)。
4. 如何申請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及服務准照/其他太空或衛星電訊系統及服務准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資格、手續及所需文件等資料,可參閱郵電局網址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satellitelicence(參考第3/98/M號法令第三條)。
5. 政府有否對流動電信營運商的基站設備及其所產生的無線電輻射作出監管?
所有發射、接收或發射/接收設備,無論其為單獨的或屬無線電訊網,須申領有關政府准許範圍內證明其合法使用的准照。因此,現時本澳電信營運商在設置及運作流動電信基站等無線電設備之前,須向郵電局申請准照。郵電局在發出有關准照前會對相應的設備進行檢測,以確保該等設備符合無線電通訊方面的技術標準,而其所產生的無線電輻射亦需符合國際安全標準限值(參考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十三條)。
6. 郵電局的無線電稽查人員是否有權自由進入無線電設備的所在地方,以及對有關設備進行查察?
凡專責之稽查人員,在執行其任務擬查察電器或無線電設備時,有關物主或持有人應容許稽查人員自由進入設備所在地方,包括無線電訊設備的輸入或出售者。另外,當專責之稽查人員要求時,應容許對其設備進行試驗,以及將法定應出示之文件交出審閱(參考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