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在本澳售賣手提電話,是否需要申請牌照?
根據本澳現行法例,在澳門銷售有關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包括附帶衛星流動電信服務功能)的用戶終端設備無須向郵電局申請設備認可及銷售牌照,其進口亦無須向郵電局申請進口准照。(參考:第21/2024號法律《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
2. 在澳門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需要辦理什麼無線電牌照?
• 根據本澳現行法例,一般無線電通訊設備之使用須向郵電局申請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而有關設備亦必須為經郵電局認可的型號,其進口亦須向郵電局申請進口准照(符合法例訂定的獲豁免情況除外)。
• 有關的申請手續可參閱郵電局相關網頁: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
(參考:第21/2024號法律《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第二章;經第468/2015號、第370/2017號、第44/2019號及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
(參考:第21/2024號法律《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第二章;經第468/2015號、第370/2017號、第44/2019號及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3. 有關無線電通訊設備認可的申請之行政手續為何?
申請無線電通訊設備認可的行政手續,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homologacao_apply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homologacao_apply
4. 哪些無線電通訊設備獲豁免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
根據本澳現行法例,聲音及電視廣播業務的接收設備、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所使用的流動站、手提站或用戶終端設備,以及符合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豁免條件的無線電通訊設備,無須向郵電局申領認可及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參考:第21/2024號法律《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經第468/2015號、第370/2017號、第44/2019號及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5. 如進口受管制之無線電通訊設備,手續為何?
有關受管制之無線電通訊設備之進口,須向郵電局申請進口准照,行政手續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importlic_license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importlic_license
6. 如何申請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之續期?
申請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續期的行政手續,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alr2_renew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alr2_renew
7. 可以怎樣繳交無線電費用?
• 可親臨郵政儲金局(門口位於澳門新馬路郵電局總部大樓),攜同繳費憑單並以現金或支票方式付費。
• 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的無線電費用,亦可到以下網址辦理網上繳費: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RadiocomFee/Enquiry
• 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的無線電費用,亦可到以下網址辦理網上繳費: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RadiocomFee/Enqui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