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指引

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及服務准照/其他太空或衛星電訊系統及服務准照

辦理類型 申請
相關法規 第3/98/M號法令 - 「發出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及服務准照應遵守之基本原則」
 http://bo.io.gov.mo/bo/i/98/03/declei03_cn.asp#3
申請資格 證明具有適當之技術、經濟及財政能力,且住所及實際行政管理地均在澳門之電信企業。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者須透過郵電局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並遞交:
1. 申請書;(由申請人自行撰寫,並須由有權限之代表簽署,其筆跡須公證認定。)
2. 申請書須附同以下資料:
   ● 公司之背景;
   ● 公司之財務報告;
   ● 公司之行政架構圖;
   ● 負責人之簡歷,並遞交各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15年總體發展計劃;
   ● 首年度工作計劃。
3.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
費  用

1. 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之持有人,須向郵電局繳納下列費用:
   a.建立及操作系統:視乎系統之複雜性及用途,繳納澳門幣 10 萬元至 100 萬元;
   b.提供服務:每播送一個節目,繳納澳門幣 10 萬元。
2. 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持有人亦須每年繳納經營費用,金額相當於經營獲發准照系統或服務,以及附帶業務的毛收入的 1.5 %。
3. 其他太空或衛星電訊系統及服務准照之持有人,須繳納以下費用:
   a.建立太空或衛星電訊系統或提供太空或衛星電訊服務,按點1的規定繳納一次性費用;
   b.每年繳納的經營費用,金額相當於經營獲發准照系統或服務,以及附帶業務的毛收入的 1.5 % ,又或每繳納澳門幣 10 萬元至 50 萬元;但發出准照的當年無須繳納。

附註:須視乎申請項目而繳付上述費用。申請人收到郵電局發出的繳費通知書後,須於指定期間內到郵政儲金局繳費。

繳費說明 ● 繳費地點:郵電局-郵政儲金局。
● 繳費期限:按照繳費通知書上所述的期限。
● 繳費形式:可以現金、支票或本票繳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郵電局”。
審批所需時間

按個案處理

附註:准照的有效期因應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執行單位

郵電局 (CTT)-電信

辦理地點: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一樓

查詢電話(853)8396 8851;傳真(853)2833 6603

電  郵: telecom@ctt.gov.mo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