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指引

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及服务准照/其他太空或卫星电讯系统及服务准照

办理类型 申请
相关法规 第3/98/M号法令 - 「发出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及服务准照应遵守之基本原则」
 http://bo.io.gov.mo/bo/i/98/03/declei03_cn.asp#3
申请资格 证明具有适当之技术、经济及财政能力,且住所及实际行政管理地均在澳门之电信企业。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者须透过邮电局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并递交:
1. 申请书;
2. 申请书须附同以下资料:
   ● 公司之背景;
   ● 公司之财务报告;
   ● 公司之行政架构图;
   ● 负责人之简历,并递交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15年总体发展计划;
   ● 首年度工作计划。
3.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纸本或电子版)。
费  用

1. 卫星电视广播业务准照之持有人,须向邮电局缴纳下列费用:
   a.建立及操作系统:视乎系统之复杂性及用途,缴纳澳门元 10 万元至 100 万元;
   b.提供服务:每播送一个节目,缴纳澳门元 10 万元。
2. 卫星电视广播业务准照持有人亦须每年缴纳经营费用,金额相当于经营获发准照系统或服务,以及附带业务的毛收入的 1.5 %。
3. 其他太空或卫星电讯系统及服务准照之持有人,须缴纳以下费用:
   a.建立太空或卫星电讯系统或提供太空或卫星电讯服务,按点1的规定缴纳一次性费用;
   b.每年缴纳的经营费用,金额相当于经营获发准照系统或服务,以及附带业务的毛收入的 1.5 % ,又或每缴纳澳门元 10 万元至 50 万元;但发出准照的当年无须缴纳。

附注:须视乎申请项目而缴付上述费用。

缴费说明 缴费地点:邮电局-邮政储金局。
缴费期限:按照缴费通知书上所述的期限。
缴费形式:可以现金、支票或本票缴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缴付,抬头为“邮电局”。
审批所需时间

按个案处理

附注:准照的有效期因应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

申请途径 1. 亲临提交(澳门议事亭前地邮电局总部大楼);
2. 透过电子认证服务于申请书产生合格电子签名后以电邮方式提交(cttgeral@ctt.gov.mo);
3. 透过邮递方式提交(澳门议事亭前地邮电局总部大楼)。
执行单位

邮电局 (CTT)-电信

办理地点:澳门议事亭前地邮电局总部大楼一楼

查询电话(853)8396 8851;传真(853)2833 6603

电  邮: telecom@ctt.gov.mo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四: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