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申请固定公共电信网络及服务牌照?
有关牌照的发出是透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相关的招标规章亦会刊登于特区公报(参考第41/201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
2. 如何申请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服务牌照?
有关牌照的发出是透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相关的招标规章亦会刊登于特区公报(参考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
3. 如何申请互联网服务牌照?
有关牌照的申请资格、手续及所需文件等资料,可参阅邮电局网址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internetlicence(参考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五条)。
4. 如何申请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及服务准照/其他太空或卫星电讯系统及服务准照?
有关牌照的申请资格、手续及所需文件等资料,可参阅邮电局网址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satellitelicence(参考第3/98/M号法令第三条)。
5. 政府有否对流动电信营运商的基站设备及其所产生的无线电辐射作出监管?
所有发射、接收或发射/接收设备,无论其为单独的或属无线电讯网,须申领有关政府准许范围内证明其合法使用的准照。因此,现时本澳电信营运商在设置及运作流动电信基站等无线电设备之前,须向邮电局申请准照。邮电局在发出有关准照前会对相应的设备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等设备符合无线电通讯方面的技术标准,而其所产生的无线电辐射亦需符合国际安全标准限值(参考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十三条)。
6. 邮电局的无线电稽查人员是否有权自由进入无线电设备的所在地方,以及对有关设备进行查察?
凡专责之稽查人员,在执行其任务拟查察电器或无线电设备时,有关物主或持有人应容许稽查人员自由进入设备所在地方,包括无线电讯设备的输入或出售者。另外,当专责之稽查人员要求时,应容许对其设备进行试验,以及将法定应出示之文件交出审阅(参考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