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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如在本澳售卖手提电话,是否需要申请牌照?

根据本澳现行法例,在澳门销售有关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包括附带卫星流动电信服务功能)的用户终端设备无须向邮电局申请设备认可及销售牌照,其进口亦无须向邮电局申请进口准照。(参考:第21/2024号法律《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

2. 在澳门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需要办理什么无线电牌照?

• 根据本澳现行法例,一般无线电通讯设备之使用须向邮电局申请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牌照,而有关设备亦必须为经邮电局认可的型号,其进口亦须向邮电局申请进口准照(符合法例订定的获豁免情况除外)。

• 有关的申请手续可参阅邮电局相关网页: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
(参考:第21/2024号法律《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第二章;经第468/2015号、第370/2017号、第44/2019号及第64/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3. 有关无线电通讯设备认可的申请之行政手续为何?

申请无线电通讯设备认可的行政手续,可参阅以下网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homologacao_apply

4. 哪些无线电通讯设备获豁免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牌照?

根据本澳现行法例,声音及电视广播业务的接收设备、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所使用的流动站、手提站或用户终端设备,以及符合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豁免条件的无线电通讯设备,无须向邮电局申领认可及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牌照(参考:第21/2024号法律《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七条;经第468/2015号、第370/2017号、第44/2019号及第64/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5. 如进口受管制之无线电通讯设备,手续为何?

有关受管制之无线电通讯设备之进口,须向邮电局申请进口准照,行政手续可参阅以下网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importlic_license

6. 如何申请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牌照之续期?

申请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牌照续期的行政手续,可参阅以下网址: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alr2_renew

7. 可以怎样缴交无线电费用?

• 可亲临邮政储金局(门口位于澳门新马路邮电局总部大楼),携同缴费凭单并以现金或支票方式付费。
• 金额不超过澳门元三万元的无线电费用,亦可到以下网址办理网上缴费:
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RadiocomFee/Enquiry

1. 如何申请固定公共电信网络及服务牌照?

有关牌照的发出是透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相关的招标规章亦会刊登于特区公报(参考第41/201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

2. 如何申请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服务牌照?

有关牌照的发出是透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相关的招标规章亦会刊登于特区公报(参考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

3. 如何申请互联网服务牌照?

有关牌照的申请资格、手续及所需文件等资料,可参阅邮电局网址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internetlicence(参考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五条)。

4. 如何申请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及服务准照/其他太空或卫星电讯系统及服务准照?

有关牌照的申请资格、手续及所需文件等资料,可参阅邮电局网址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Services/ProceduresDetails?alias=satellitelicence(参考第3/98/M号法令第三条)。

5. 政府有否对流动电信营运商的基站设备及其所产生的无线电辐射作出监管?

所有发射、接收或发射/接收设备,无论其为单独的或属无线电讯网,须申领有关政府准许范围内证明其合法使用的准照。因此,现时本澳电信营运商在设置及运作流动电信基站等无线电设备之前,须向邮电局申请准照。邮电局在发出有关准照前会对相应的设备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等设备符合无线电通讯方面的技术标准,而其所产生的无线电辐射亦需符合国际安全标准限值(参考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十三条)。

6. 邮电局的无线电稽查人员是否有权自由进入无线电设备的所在地方,以及对有关设备进行查察?

凡专责之稽查人员,在执行其任务拟查察电器或无线电设备时,有关物主或持有人应容许稽查人员自由进入设备所在地方,包括无线电讯设备的输入或出售者。另外,当专责之稽查人员要求时,应容许对其设备进行试验,以及将法定应出示之文件交出审阅(参考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