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指引

政府許可(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的設立)

辦理類型 首次申請
申請資格 個人
   ●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本澳居民;
   ● 無犯罪記錄;
   ● 持業餘無線電操作員執照(如為業餘無線電通訊設備)。
實體(公司)
   ● 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的實體(公司);
   ● 有權限代表公司之人士須無犯罪記錄。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1. “政府許可”表格(格式RAD-47912);[表格可於郵電局免費索取或於其網頁下載,如申請人為公司,由有權限之代表簽署。]
2. 如申請人為個人:
   ● 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或遞交其鑑證副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向身份證明局提出申請時,可要求由該局直接送交郵電局。]
   ● 業餘無線電操作員執照影印本(如為業餘無線電通訊設備)。
3. 如申請人為公司:
   ● 申請表簽署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或遞交其鑑證副本;
   ● 申請表簽署人之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向身份證明局提出申請時,可要求由該局直接送交郵電局。]
   ●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或可由郵電局代為列印]
   ● 營業稅單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或遞交其鑑證副本;
   ● 若為有限公司,尚須遞交因公司設立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的影印本;或公司設立公證書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或遞交其鑑證副本。[或可由郵電局代為列印]
4. 擬所使用設備的技術特徵資料;
5. 構成每一流動站(倘有需要時)承托物體的交通工具,須遞交以申請人名義為該交通工具作出之所有權登記及登記摺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或遞交其鑑證副本;
6. 倘由受權人申請,須遞交授權書。(授權書上簽署人的筆跡須公證認定,並證明賦予受權人權力以當事人名義辦理手續。)
費  用 1. 申請書的分析:澳門幣 200 元
2. 政府許可的發出:澳門幣 60 元
繳費說明 ● 繳費地點:郵電局-郵政儲金局。
● 繳費期限:按照繳費通知書上所述的期限。
● 繳費形式:可以現金、支票、本票或網上(倘適用)繳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郵電局”。
審批所需時間

遞交完整文件後起計30個工作日(涉及需進行頻率協調的申請除外)。(服務承諾)

附註:申請人獲發“政府許可(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的設立)”後,每部無線電通訊設備均需經郵電局檢驗方可運作,因此,申請人須同時辦理“無線電通訊站的運作”中的站准照。

執行單位

郵電局 (CTT)-電信資源管理處

 

1. 郵電局-電信

辦理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八樓

查詢電話(853)8396 9183;傳真(853)2835 6328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辦理地點:澳門黑沙環新街 52 號 1 樓

查詢電話(853)2845 1515;傳真(853)2845 2211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理地點: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查詢電話(853)2842 1212;傳真(853)8395 4567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電  郵 telecom@ctt.gov.mo